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01月19日各有关单位: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并已经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