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财经一〔2003〕803号【发布日期】2003-04-28【生效日期】2003-04-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3〕803号)市商业银行、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经(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妥善解决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的规定,现将《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2、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解决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指北京市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