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出租房屋”是指各公司采取对外出租形式,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一切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招待所、场地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是XX公司出租房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管理准则
凡在XX公司管理范围内对外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租赁房屋的单位、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必须遵守相关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合同签订及租赁登记第四条各公司签订出租房屋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见附件1)执行
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1第五条各公司出租房屋出租期限为1年,合同期限超过1年的必须报XX公司XX部备案审查,待审批同意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第七条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厂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以下房屋不得出租:1、危险房屋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2、违章搭建的房屋;3、承租人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第九条禁止租赁给下列人员:1、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2、育龄妇女无原籍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3、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印的人员;4、收、拾废品的人员;25、非法经营食品加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