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促进农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农业节水中的调节作用,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海淀区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用于农业生产,超出用水限额规定的部分,全部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取用再生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水塘或水库中收集的雨洪水以及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不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
本细则中的农业生产,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设施农业、露地瓜菜、果树、人工绿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牧草、水田等种植业;牛场、猪场、羊场、鸡场、鸭场、珍禽特兽等规模养殖和池塘养鱼
本细则中的粮食作物,指小麦、玉米、谷子、高粱、豆类和薯类等
本细则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原则:(一)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海淀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水型农业建设,节约资源,减少地下水开采;(四)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塔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它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五)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第四条农业用水限额标准为:(一)规模养殖、鱼塘、水田,限额标准为实际用水量的50%;(二)设施农业和露地瓜菜,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360立方米;(三)果树和牧草(果树、牧草、人工绿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等),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150立方米;(四)经济作物,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