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促进农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农业节水中的调节作用,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海淀区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用于农业生产,超出用水限额规定的部分,全部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用再生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水塘或水库中收集的雨洪水以及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不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本细则中的农业生产,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设施农业、露地瓜菜、果树、人工绿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牧草、水田等种植业;牛场、猪场、羊场、鸡场、鸭场、珍禽特兽等规模养殖和池塘养鱼。本细则中的粮食作物,指小麦、玉米、谷子、高粱、豆类和薯类等。本细则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原则:(一)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海淀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水型农业建设,节约资源,减少地下水开采;(四)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塔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它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五)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第四条农业用水限额标准为:(一)规模养殖、鱼塘、水田,限额标准为实际用水量的50%;(二)设施农业和露地瓜菜,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360立方米;(三)果树和牧草(果树、牧草、人工绿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等),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150立方米;(四)经济作物,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80立方米;(五)粮食作物:小麦两茬平播(指上茬种小麦,下茬种夏玉米、蔬菜等作物),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220立方米;其它粮食作物(春玉米、谷子、高粱、豆类和薯类等),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80立方米。对果树中套种其它农作物的地块,用水限额执行果蔬类用水限额标准。非复种情况下,对同一用水户在用一地块中种植多种农作物的,用水限额执行种植面积最大的作物的用水限额标准。对除小麦外地复种地块,用水限额执行种植作物中限额标准高的作物的用水限额标准。除上述情况,其它用水限额由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农村管水员和种植户协商解决,报本镇(乡)水务管理站备案。第五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限额标准内不征收;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的农业用水,粮食作物每立方米0.08元,其它均为每立方米0.16元。如遇北京市政府调整农业用水限额标准或征收标准,则依据北京市新标准执行。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按照“区收、区管、区用”的原则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后,由其委托的镇(乡)水务管理站负责征收,征收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缴入区财政国库。第七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即农村管水员对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负责,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对镇(乡)农民用水协会、水务管理站负责,区水行政主管负责监督全区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第八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按照计量水量征收,尚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毁损的,按照市水务局水电折算的方法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以用水户为单位计量征收,用水户是村集体就以村集体为单位,是企业就以企业为单位,是农户就以农户为单位。农业用水量实行月统月报制度,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按年征收,收费工作实行公开透明管理。第九条:收费流程如下:(一)农村管水员负责按月查水表(或查电表),经用水户签字确认后,填写用水统计表;(二)农村管水员负责每月25日前将用水统计表报送本镇(乡)水务管理站,水务管理站于下月4日前负责将数据录入到计算机收费系统。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对各用水户的用水量进行公示;(三)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