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学校章程(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海淀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出资兴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人次)
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
第二章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第十条学校办学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
(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二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三)制定学校章程;(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