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 XX 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XX 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XX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 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XX 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XX 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 XX 市规划局或 XX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经 XX 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 XX 市规划管理局各区规划分局或各区、县规划局。 第二章调整原则 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 1 页 共 5 页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 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 1 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 1 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 3 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拨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 第十条不涉及控规“大纲图则”内容调整的(即只调“详细图则”但不包括控规给定的用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