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第三条 《客规》内定义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第四条 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 60 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 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主要站中转换乘时刻表。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第六条 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旅客运输第一节 铁路旅客运输组织 第七条 旅客运输组织工作要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经济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第八条 要本着旅客至上的原则,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周到热情为旅客服务。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站车服务设施和引导标志应采用《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或国家标准规定的图形标志。标准没有规定时,自行设计的标志应易于识别并附加汉字。 第二节 车票和其他乘车凭证 第九条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第十条 除车票外,还可以持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乘车。特种乘车证包括:1.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2.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部门使用的软席乘车证(限乘指定的乘车位置)。3.邮政部门使用的机要通信人员免费乘车证,包括押运员、检查员(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4.邮局押运人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5.邮局视导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6.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