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1
1 为了确保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保证农药登记产品的质量、效果和安全,促进我国农药科技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2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3 本《要求》中所称申请者应附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对已过新农药保护期的相同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和剂型的产品,申请者仅能申请田间试验和正式登记
5 申请农药登记必须提交必要的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时,一般情况下,应向登记机构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 2 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 0
5 克,原药 100 克(毫升),制剂 250 克(毫升)
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是申请者研制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 申请者所申报的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除试验报告外,申请者应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本
1 农药登记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试验应由我国农药部认定的试验单位完成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应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完成
试验或检测验单位应按相关的试验准则、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提供规范的试验或检测报告
2 境外农药申请者所提供的境外试验资料,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认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资料
资料内容和报告形式必须完整,有试验负责人的签字,并附中文摘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