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08]73 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 2008 年 3 月 28 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doc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 1
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
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 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400 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 1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800 平 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 2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1500 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 3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2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