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无线通信维护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一〇年十月TG/DW102-2010前 言为适应我国铁路的快速发展,满足专用通信系统划归铁路管理后的工作需要,推进铁路通信专业化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专用通信设备维护管理水平,铁道部组织对《铁路专用无线通信设备维护规则》进行了修订。本规则结合当前铁路通信维护体制,根据现场工作的实际要求,对原有无线维规的章节进行了调整,分别形成了技术管理篇和设备维护篇,为今后拓展业务范围、增加维护章节预留了空间。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维护规则(专用无线通信)》(铁运〔2000〕57 号)同时废止。各铁路局要积极组织相关通信维护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则主要起草人:马芳、姜永富、张朝华、朱惠忠、王铨、常青、赵武元、蒋笑冰、么亮、欧阳朔、杨锐、刘清涛。 二○一○年十月总 目 录1 总则2 技术管理2.1 机构和职责2.2 维护管理2.3 质量管理2.4 故障及障碍管理2.5 安全管理3 设备维护3.1 无线列调通信设备3.1.1 设备管理3.1.2 设备维护3.1.3 质量标准3.2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3.2.1 设备管理3.2.2 设备维护3.2.3 质量标准3.3 列车防护报警设备(LBJ)3.3.1 设备维护3.3.2 质量标准3.4 列尾司机控制盒3.4.1 设备维护3.4.2 质量标准附件:铁路无线通信维护相关报表(共 15 张)1 总 则1.1 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以下简称无线通信)是铁路运输指挥的重要基础设施,对铁路运输与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为规范维护管理,统一维护标准,确保系统运用安全,制定本规则。1.2 本规则是铁路各单位专用无线通信技术管理和设备维护工作的准则。1.3 铁路专用无线通信主要包括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简称无线列调,含承载的列车无线车次号校核信息传送、调度命令无线传送)、列车无线防护报警通信、列尾通信等。1.4 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的建设和运用由铁道部统一规划。1.5 各铁路局(含铁路公司,下同)应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本局情况制定无线通信维护工作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1.6 铁路无线通信必须执行国家通信保密和信息安全等有关规定。1.7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及修改权属于铁道部。2 技术管理2.1 机构和职责2.1.1 铁路无线通信维护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通信(电务)段三级管理以及段、车间、工区(班组)三级维护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