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 部分:零售商业》[政策规范] 阅读数:2678 录入人:admin 日期:2008-10-29 8:43:2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 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0409 防盗保险柜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JR/T 0003 银行金库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3.2贵重商品店(柜)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3.324 小时营业商店以自选销售为主,零售小量应急性商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昼夜不间断营业的商店。3.4车辆加油(气)站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加注成品油、燃气商品的营业站点。3.5收银区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4 系统设施和施工要求4.1 总体要求4.1.1 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分别根据表 1、表 2、表 3、表 4 的要求配置。4.1.2 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贵重商品店(柜)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 2 要求配置。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认证合格。4.1.4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 GA/T75 的规定,设计原则应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