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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中山大学公房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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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形成使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房产使用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屋系指除教职工私有住宅以外的所有用房及配套建筑。根据公用房屋使用用途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并对部分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第三条 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科研用房和超出定额的行政与办公用房。第四条 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研究生定额用房、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第五条 免收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的确定方法是:各学院用于本科教学的房屋场所,包括各类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微机室、教室等,由各学院申报,学校组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用房核定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网上长期公示。免收研究生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各学院全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和博士)数,每生 2 平方米。免收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学校下达的学院人员编制,每人 10 平方米。学院职工之家、委派会计、学生事务和学院学术交流及会议室等公共活动用房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上述用房按学院实际配置的面积核算,但最多不超过 200 平方米。对于各学院管理但提供给全校使用的会议室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第六条 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学院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正式建筑每平方米每月 20 元,地下室每平方米每月 10 元。第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公用房配置、使用管理和收费规定。学校以学院为单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第八条 房屋使用费每年 11 月份核定并收缴一次。对应缴而不缴的,学校直接从其他核拨经费中代扣代缴。第九条 学院超定额而暂时不用的房屋可交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周转使用。学院确有需要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可调的情况下优先交付本学院使用。第十条 房屋使用用途发生变更,各学院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备案。擅自改变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使用性质的,其用房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两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第十一条 学校行政机关用房按处(部)人员正式编制每编制平均 10 平方米配置。鉴于机关需两校区办公的实际,每个编制补贴 5平方米用于另一校区办公用房的设置。各处(部)总面积在可分割的房间内浮动。个别处(部)确需的特殊用房单独核定。学校各处(部)不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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