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SD167-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SD167-85)R 的通知 (85)水电电生字第 97 号 根据国务院 1982 年 2 月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 定,对原电力工业部 1957 年 4 月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锅炉部分)》进 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编号为 SD 167—85,现正式 颁布
本规程自 1986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原规程(无编号)同时作废
部属各单位进行电站锅炉设计、安装、运行、检修及改造工作时,必须遵守 本规程的规定
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锅炉监察工程师应根据本规程对所属发电、安 装单位实行监督
本规程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我部电力生产司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总 则 1
1 为保证电力工业发电锅炉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护人身安全,特制 订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过热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
82MPa(39kgf/cm2),供火力发电用的 固定式蒸汽锅炉
过热蒸汽压力小于 3
82MPa(39kgf/cm2)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3 本规程监察范围包括: 1
1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 1
2 锅炉范围内管道; 1
3 锅炉安全附件、仪表及保护装置; 1
4 锅炉房及其他
4 电力工业锅炉的设计、安装、运行、调试、检验、检修、改造等部门必须遵 守本规程
在编制受监设备有关规程制度时,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5 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而不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时,应 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电管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 位试用,并报水利电力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