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VIP免费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_第1页
1/29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_第2页
2/29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_第3页
3/29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SD167-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SD167-85)R 的通知 (85)水电电生字第 97 号 根据国务院 1982 年 2 月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 定,对原电力工业部 1957 年 4 月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锅炉部分)》进 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编号为 SD 167—85,现正式 颁布。本规程自 1986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原规程(无编号)同时作废。 部属各单位进行电站锅炉设计、安装、运行、检修及改造工作时,必须遵守 本规程的规定。 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锅炉监察工程师应根据本规程对所属发电、安 装单位实行监督。 本规程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我部电力生产司。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总 则 1.1 为保证电力工业发电锅炉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护人身安全,特制 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过热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2MPa(39kgf/cm2),供火力发电用的 固定式蒸汽锅炉。过热蒸汽压力小于 3.82MPa(39kgf/cm2)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1.3 本规程监察范围包括: 1.3.1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 1.3.2 锅炉范围内管道; 1.3.3 锅炉安全附件、仪表及保护装置; 1.3.4 锅炉房及其他。 1.4 电力工业锅炉的设计、安装、运行、调试、检验、检修、改造等部门必须遵 守本规程。在编制受监设备有关规程制度时,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5 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而不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时,应 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电管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 位试用,并报水利电力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采用新钢种必须经技术鉴定合格,鉴定单位及鉴定内容应符合国家劳动总局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 结 构 2.1 锅炉结构必须安全可靠,基本要求是: 2.1.1 锅炉各受热面均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2.1.2 锅炉各部分受热后,其热膨胀应符合要求; 2.1.3 锅炉各受压部件、受压元件有足够的强度与严密性; 2.1.4 锅炉炉膛、烟道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2.1.5 锅炉承重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与稳定性,并能适应所在地区的抗 震要求; 2.1.6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维修和运行。 2.2 担任电网调峰、调频任务的电站锅炉,在频繁启、停和...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