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须知一、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79 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93 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34 号令)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4、《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226 号)规定:“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二、施工图审查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必须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范围的项目: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2、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3、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4、工程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 30 万元或 300 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三、施工图审查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