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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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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于 2010 年 3 月 16 日公布实施。该《司法解释》是在各级法院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和《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的关系认识不尽一致而困扰审判实践中法律如何适用的大背景下,是在将要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相衔接的特殊时期,在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铁路建设的通车里程不断增加,铁路运营的线路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新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该《司法解释》不仅规范和明确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诉法院的管辖权,而且对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统一认识、统一裁判尺度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尤其是《司法解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均衡各方利益关系,切实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司法解释》均衡各方利益关系,体现以人为本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复杂多变,而人民法院又处在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调处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特别是随着铁路列车运行速度的快速提高和铁路线路周边环境的不断变化,出现了新情况,碰到了新问题。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情况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在均衡各方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既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为民司法,依法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代司法理念,又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文明和进步。 铁路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运输大动脉,具有线长点多、高度集中、统一调度、半军事化的特点,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也是当前我们国家重点投资和加速发展的基础设施。人民法院从服务国家的大局出发,依法维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以保障铁路运输大动脉的畅通,责无旁贷。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铁路建设和通车里程不断增加,铁路线路上的列车运行速度大幅提高,由此产生的各种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既能切实保障铁路运输大动脉的持续发展和畅通无阻,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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