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工作手册1 普查对象、范围及总体流程1
1 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和范围是我国境内(未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下三类单位:一是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即水利系统内和水利系统外所有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的从事非活动的法人单位,即水利系统内从事非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三是乡镇水利管理单位
其中,普查的法人单位类型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4 种类型
【普查对象普查数据收集方式】本次普查规定: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的法人单位(水利系统内法人单位)、乡镇水利管理单位发表调查;其他普查对象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等资料中提取相关指标数据
2 普查对象的具体认定1
水利活动根据《水法》和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次普查方案将水利活动定义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活动,以及为以上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的相关活动
法人单位(1)机关法人,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2)事业机关法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或经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3)企业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4)社会团体法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的单位(水利系统内单位)判定本单位是否为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