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长汀县城市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暂行规定
城市规划区包括汀州镇和大同镇、策武乡、河田镇的部分辖区
第三条 长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有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並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把好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关,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禁止私人零星批地建房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选址、用地规划许可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或定点均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作为选址或定点的依据
第八条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的有效批准文件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