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政策社会保险费征收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工作,社会保险费能否按时足额征集关系到各项社保待遇的发放以及员工本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用人单位应对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确保按时足额缴纳。一、我市开展的社会保险险种和适用范围目前,我市开展的社会保险有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医疗五个险种,同时由社保机构代办的还有住房公积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面简单介绍各险种的适用范围:(一)养老保险1、法律依据目前,我市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我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保征收部门(简称征收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两项费用。2、缴费比例和参保范围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缴费标准:员工月工资总额×13%(其中企业缴交 8%,员工缴交 5%)。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的员工。缴费标准 :员工月工资总额×1%(全部由企业缴交)。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执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执行。3、其它规定(1)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2)在外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① 在本市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② 如在本市参保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社保机构追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3)员工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或企业)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二)工伤保险我市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该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同时也适用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除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