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内双保理业务合作协议范本(本协议文本为通用范本。鉴于国内保理业务流程相对复杂,无完全统一的标准和流程,故本协议未对个性化的业务需求进行详细约定。各机构在签署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业务需求使用该协议范本,或在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后签署。 )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甲方或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为进一步深化甲方与乙方的业务协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 年第 5 号),双方经协商同意就国内双保理业务开展合作,并依法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国内双保理业务是指由甲方和乙方其中一方作4 为卖方保理银行与另一方作为买方保理银行合作为国内贸易客户提供保理服务的业务。甲乙双方均可作为卖方保理银行或买方保理银行的一方,当甲方为卖方保理银行时,乙方即为买方保理银行;当甲方为买方保理银行时,乙方即为卖方保理银行。合作期间,卖方保理银行可通过书面形式向买方保理银行告知其叙做本协议项下国内双保理业务的意向,并提交《国内双保理约请书》 (格式见附件一),于买方保理银行回复《坏账担保额度核准书》(格式见附件二)后确定。第二条参与国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为:卖方:提供商品、服务或出租资产,并出具发票的一方。买方:对由卖方所销售的货物、所提供的服务或出租的资产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卖方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受让其在国内贸易中以信用销售(以信 用证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方式向买方提供商品、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 生的付款请求权除外) ,并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 保及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的银行。买方保理银行:在卖方以信用销售方式向买方提供商品、服务或出租资产后,根据卖方保理银行的约请,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并核定坏账担保额度,进行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或代收及提供其它账务管理服务,受让卖方保理银行转让的应收账款,为买方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并 向卖方保理银行提供信用担保的银行。 应收账款的催收和管理义务通过以下方式承担:5 □卖方保理银行承担;□买方保理银行承担;□卖方保理银行、买方保理银行共同承担。第三条 在本协议中,应收账款应限于卖方保理银行与卖方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