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知识问答1、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是什么
答: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是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即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享有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身
在土地法律关系中,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依据法律和法定职权,对土地的占有利用进行管理
因此,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即是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
2、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答: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对单位和个人的建设用地行为、建设用地审批行为、土地的开发利用行为、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土地复垦行为、基本农田保护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房地产转让行为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3、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一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二是破坏耕地;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四是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五是非法批准用地;六是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七是拒不交还土地;八是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九是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十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十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土地管理法第67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3)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4) 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