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的效益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保留、激励和吸引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需要的人才,特制定本薪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性原则
薪酬水平应与员工承担的岗位责任以及工作业绩相匹配
(二)竞争性原则
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相关职位的工资价位和公司的支付能力,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提高公司薪酬的市场竞争力,保留和吸引所需要的人才
(三)激励性原则
根据岗位责任大小和业绩优劣,合理拉开薪酬水平差距;针对各类岗位特点,合理确定固定收入与浮动收入的比例关系,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合法性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薪酬制度的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 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三部分构成
其中,基本工资和津贴为固定收入,按月支付;奖金为浮动收入,按年核定,分月或一次性支付
第三章,基本工资第五条,员工基本工资由岗位薪级工资和年功工资组成
第六条,岗位薪级工资:(一)岗位薪级工资标准按照岗位责任及对公司的相对重要程度、岗位对员工能力和知识以及工作量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二)岗位薪级工资分为十四个薪级,每个薪级有五档标准(详见附件一)
(三)员工工资初次进入本制度时,原则上执行规定薪级第一次档的工资标准
(四)执行本制度后,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和称职的员工,自考核年度下年的一月一日气,均可在本薪级内晋升一档工资,直至晋升到第五档为止
对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由子公司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呈报总裁批准,可给予一个年度晋升二档工资的特别嘉奖
(五)员工岗位职务级别变动时,依照下列规定调整岗位薪级工资:1、 员工在本序列内晋升或降低岗位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工资按照就近就高(晋升)或就近就低的(降低)原则进入规定薪级相应的档次
2、 员工跨序列变动岗位职务级别,级别不变时,按本人现工资的薪级档次进入新岗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