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改制1
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 号)(1998 年 2 月 17 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1998 年 2 月 11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邹玉川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 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 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