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集团理事会议事规则要点国有企业集团理事会议事规则,包括理事会职权、理事与理事长相关规定、理事会会议等内容。集团理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 A 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理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集团公司理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开封交通建设集团章程》(以下简称《集团章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理事会是集团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是集团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对集团公司负责。第三条公司理事会由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第四条理事会理事由集团成员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理事会理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五条理事长由母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理事会设理事会秘书一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理事会秘书负责协助理事长处理理事会事务及会议通知、联络等具体工作。第二章 理事会的职权第六条根据《集团章程》规定,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6.1 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6.2 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6.3 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6.4 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6.5 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6.6 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6.7 选举副理事长;6.8 制订、修改集团有关规章制度;6.9 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6.10 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第七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做出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第八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8.1 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8.2 民主协商原则;8.3 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第三章理事第九条公司理事为自然人,由集团成员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本届任期内, 集团成员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除外。第十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及所代表成员公司的利益与集团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集团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集团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11.1 充分了解成员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集团公司发展思路和规划;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