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有 资 产 转 让 相 关 问题 20170510精品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国有资产转让相关问题一、基本概念1.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2.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1)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 的行为(下称“国有资产产权转让”);2)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 转让行为(下称“国有资产转让”)。如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本文主要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转让进行论述,后者的转让流程参照前者适用)二、转让方式1.公开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并进行信息披露,期满后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2.协议转让以下情形可协议转让:1)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 306号)(以下称《通知》)规定“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对于此种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机关,《通知》规定为:“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精品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2) 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根据《通知》规定,“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且“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