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了《国际卫生条例》修订草案[1];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一 )、二十一 (一 )和二十二条;忆及关于修订和更新《国际卫生条例》的WHA48.7 号决议、 关于全球健康保障:对流行病的预警和反应的 WHA54.14号决议、 关于全球对影响健康的生物和化学物质或核放射材料的自然发生、意外泄漏或故意使用的公共卫生反应的WHA55.16号决议、关于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WHA56.28 号决议以及关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 SARS )的 WHA56.29号决议中提及需要修订和更新《国际卫生条例》,以便对确保全球公共卫生的需求作出反应;欢迎联合国大会关于加强全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的第58/3 号决议,其中强调了《国际卫生条例》的重要意义并敦促将该条例的修订工作列为高度优先事项;确认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其职权在全球疾病暴发预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作用继续具有重要意义;强调《国际卫生条例》作为防范疾病国际传播的全球性关键文书继续具有重要意义;赞扬政府间工作小组成功地结束了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工作,1.通过本决议所附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以后称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2.要求会员国和总干事根据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范围以及第三条体现的原则充分实施《国际卫生条例 ( 2005年)》;3.决定,就《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第五十四条第1 款而言,缔约国和总干事应该向第六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提交第一份报告,卫生大会应该在此时考虑以后提交此类报告以及根据第五十四条第2 款第一次审查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时间安排;4.进一步决定,就《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第十四条第1 款而言,世界卫生组织期望酌情与之合作和协调其活动的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或国际机构包括: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运联合会以及国际兽疫局;5.敦促会员国:(1)建设、加强和维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所要求的能力,并为此目的筹集必要的资源;(2)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有关条款,互相并与世界卫生组织积极合作,以便确保这些条款的有效实施;(3)在建设、加强和维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所要求的公共卫生能力方面,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支持(如这些国家有此要求);(4)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