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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增值税适用税目问题的思考一、现行增值税政策和解释口径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营业税或者增值税政策,国家层面尚没有明确规定
营改增以后,河北、北京、安徽和湖北相继给出了若干解释口径
( 一) 河北省解释口径纳税人 ( 以下称投资方 ) 与地方政府合作, 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 ( 包括企业搬迁、 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
符合《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第 15 号公告 ) 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 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 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 二) 北京市解释口径1、依据《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 年 6 月 17 日) 》规定,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依据《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增值税发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发[2017]186 号) 规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委托企业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中,受托企业从政府储备机构收取款项并代为支付的行为属于代收转付,其收取的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府储备机构须使用受托企业开具的收据和储备机构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凭证
受托一级开发企业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或最终收款方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受托一级开发企业可以取得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