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甲方: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地址: 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乙方: 广州 XXX 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于 2010年 10 月 28 日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440116-2010-000050号),受让位于广州开发区永和区永顺大道以南、面积为29667 平方米、地块编号为: YH-A3-3 的工业用地
因城市规划需要,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同意按等面积置换原则进行土地置换,现就土地使用权置换事宜订立本协议:第一条甲方收回乙方 YH-A3-3 地块,同意置换给乙方位于广州开发区永和区永安大道以南、香荔路以东,地块编号为YH-Q1-3-1 、面积 29667平方米作为补偿
具体位置见详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乙方同意以第一条约定的等面积土地置换方式作为收回 YH-A3-3 地块的补偿方式,不再要求其它经济补偿
第三条甲方置换给乙方的YH-Q1-3-1 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2 用地(M2),容积率为 1-2
土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自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甲方交付 YH-Q1-3-1 地块之前,乙方应暂停对YH-A3-3 地块的开发建设,且不承担由此造成该地块土地闲置的责任
第四条YH-Q1-3-1 地块在甲方完善用地报批手续后按现状将土地移交给乙方使用
地块配套条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 440116-2010-000050号)附件 4《地块配套条件》 执行
在未移交前, 乙方可以开展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但不得进行实质性用地开发
第五条置换土地用地报批手续完善后,甲方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乙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乙方须自甲方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规划部门确定 置 换 土 地 规 划 设 计 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