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可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摘要时间: 2006-5-16 15:05:24 来源:查看次数: 4764 一、流转税 1、企业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生产,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1)自2002年 1月1日起至 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2)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从事种植业、养植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民营企业,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企业生产的下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 80%以上(含 80%)
(2)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60%以上(含 60%)(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3)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5)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木竹纤维板、木板刨花板、细木板等等
另外,对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其他建材产品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3、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收起征点统一调整为:(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二、涉外税收凡是有企业参股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