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1]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我部印发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 [2010]26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将于 2011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施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 号)届时停止执行
为了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新制度施行平稳、顺利,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二 ○一一年四月二日2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 [2010]26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2011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医院会计制度》 (财会字 [1998]58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
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2011 年 7 月 1 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1-6 月)会计报表
自2011 年 7 月 1 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 年 6 月 30 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3 机构应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