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资顾问服务协议(个人顾问)要点甲方(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乙方提供募资顾问服务,根据乙方引荐的基金份额认购人的认购资金的一定比例支付服务费用
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基金募资顾问服务协议甲方(委托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居间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是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合格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甲方拟发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并作为该基金管理人对有限公司控股的“”刚需房项目(以下简称“目标项目 ”)进行委托投资
乙方具有从事基金募集顾问相适应的资源渠道和经验
甲方决定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和条款,聘请乙方担任其募资业务的募资顾问
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为甲方上述工作提供顾问服务
为了使甲方上述业务依法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认真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担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的专项募资顾问,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上述工作之专项募资顾问服务
具体工作范围如下:1
乙方作为甲方的募资顾问,向基金引荐投资者,将其作为重点潜在投资方;2
协助甲方完成此次募资工作
二、服务方式1
属于上列范围的各事项,乙方应指定专人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事项;若要求乙方离开本单位外出办理业务,甲方应提前通知
乙方提供的服务方式可为书面文件(含电传、信件、传真和电子邮件),也可为口头方式(面谈、电话以及协助谈判等)以及其它双方认为适宜的方式
三、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全部完成为止
服务全部完成是指甲方完成对目标项目的投资或终止对目标项目的投资
四、甲方义务1
甲方保证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对甲方构成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