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号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基金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
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公司应将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将其递交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 保留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八条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