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4-2411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国家旅游局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使用说明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
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合同编号:组团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经营地址:经办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接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经营地址:经办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
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构成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
《接待计划书》;2
双方业务往来确认;3
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4
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5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