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房地产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 57 号2007 年 10 月 31 日发布,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八、房地产业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高档宾馆、别墅、高级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设部等六部委建住房 [2006]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 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 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 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 和在境内工作、 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 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
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