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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有关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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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 57 号2007 年 10 月 31 日发布,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八、房地产业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高档宾馆、别墅、高级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设部等六部委建住房 [2006]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 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 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 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 和在境内工作、 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 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 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 并持有效证明 (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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