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介绍一、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 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 日。临时离境的, 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 一次不超过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 日的离境。 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08 年 1 月 1 日入境, 2008 年 12 月 10 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 2009 年 1 月 22 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 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未超过30 天, 2009 年这一纳税年度离境也不超过30 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08 年 1 月 1 日入境, 2008 年 2 月离境 12 天, 2008 年 5 月离境 17 天、 2008 年 7 月离境 8 天、 2008 年 9 月离境 15 天、 2008 年 12 月离境 11 天,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 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多次累计不超过90 日(该人 2008 年累计的离境天数为63 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个人所得税 是按属人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来确定征税范围。因此,判定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