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我国特有的制度
房屋征收问题的实质是存量土地的利用问题, 是土地利益的再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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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 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 文化、 卫生、 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