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供用气合同附件编号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使用说明1.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本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签订合同时,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的选项,凡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意的,在“□”内打“√”
4.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严密
需要另行约定具体条款的,须表述清楚
5.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的修改版本,自20XX年 3 月 15 日起使用
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供气人:用气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气和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用气申请和供气乙方因生活需要向甲方提出用气申请,符合供气条件的,甲方应当受理,并办理有关用气手续
乙方的用气场所具备用气条件后,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供气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供气种类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应:□ 天然气
□ 人工煤气
□ 液化石油气
甲方供气气源种类需要变化时,乙方的燃气器具符合改装条件的,由甲方组织进行改装
第三条供气质量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燃气价格与缴费甲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民用管道燃气价格收取燃气费,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甲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的,按付费帐单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为见表抄表提供方便
甲方若未能见表抄录读数,可以根据乙方以往燃气用量的记录而估算用量
乙方对估算的数值提出疑义的,甲方应及时予以核对
乙方如使用IC 卡燃气计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