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录用应届毕业生的法律风险【原文出处】人力资源·HR 经理人【原刊期号】 20078 【分 类 号】 F102 【分 类 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复印期号】 200710 【作 者】张驰【摘 要 题】劳资01 应届毕业生需要试用一年吗
案情简介黄某为北京某大学应届毕业生,2005 年 3 月至 6 月在 A 公司实习
2005 年 7 月 1 日,黄某本科毕业,实习期也便结束
随后,A 公司同意接收黄某,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与见习期相同,并且约定见习期待遇为1000 元/月,转正后为 1500 元/月
2006 年 6 月,黄某收到 A 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经咨询他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黄某认为: 在自己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A 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克扣劳动报酬,需要为其支付11 个月( 2005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转正后的工资与试用期工资的差额5500 元,并依法支付差额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A 公司按期办理见习期结束后的转正定级手续
A 公司认为:首先,黄某是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届大学毕业生转正定级的期限为一年
因此, 转正定级所需期限也就等同于试用期限
试用期间的薪酬理应按照试用期间工资支付
其次,黄某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表明黄某同意一年试用期的约定
因此,黄某的申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仲裁结果经过裁决,仲裁委员会判定A 公司支付黄某违法延长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5500 元,并依法支付违法延长黄某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部分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对黄某要求A公司按期办理见习期结束后的转正定级手续的申诉不予受理
专家点评焦点一:实习期、试用期和见习期有什么区别
相互关系如何
应届毕业生由于初入职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