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典型案例8 则01. 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因未离婚而不发生效力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02 .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03 . 未办婚姻登记,彩礼应否返还应考虑同居时间长短未办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同居时间虽较短,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04 . 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并不一概撤销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嗣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的,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撤销登记。05 . 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虽无过错,仍应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予依法撤销。06 . 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的,登记可撤销一方当事人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且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07 . 按撤诉处理后 6 个月内再起诉,并非一概不予受理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6 个月内再起诉的,在适用司法解释有关“比照”规定时,并非一概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08 . 父母行使探视权有损子女成长的,应不予继续行使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规 则 详 解01 . 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因未离婚而不发生效力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标签: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合同效力案情简介: 2005 年,凌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对15 家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并部分履行。 2012 年,凌某诉请离婚,李某称双方应依2005 年离婚协议履行。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4 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②系争离婚协议系凌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依前述司法解释,该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