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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一、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 自办件三、事项范围: 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五、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六、办理条件(一)变更学校名称的条件若只涉及学校名称的变更而不涉及层次、类别的变更,其条件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XX培训 ( 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XX学院”,名称前须冠以“ XX区 ( 县) ”的字样。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条件若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全部变更,其条件是:按照中等、初等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执行。七、提交材料( A4纸)(一)行政许可申请书(由决策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二)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三)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会议决议 (须2/3 以上组成人员通过);(四)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打印件和电子版 )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六)申请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的,按照变更后的办学层次的设置标准提交相应材料;(七)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八、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二)初审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审定。(三)审定教委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四)告知批准变更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变更的,说明理由并发给不予许可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做出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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