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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解析《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3 次修正
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货运车辆管理、货运经营管理、货运站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8 章 79 条,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 2017 年 2月 21 日经第 2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1]部长李盛霖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 3 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7 年 6 月 16 日交通部发布,根据 2017 年 7 月 23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 1 次修正根据 2017 年 4 月 2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 2 次修正根据 2017 年 3 月 14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 3 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