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承办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总 则第 1 条 为规范律师代理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案件的执业行为,提升律师承办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案件的服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河南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第 2 条 本指引所称的机动车辆保险纠纷相关案件,是指涉及机动车辆保险各险种的,以保险合同纠纷或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为案由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简称车险案件。第 3 条 律师承办车险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 4 条 律师承办车险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第 5 条 律师承办车险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应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上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的除外。第 6 条 本指引旨在为河南省执业律师承办车险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及借鉴,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承办车险案件中参考。第一章 案件受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7 条 律师承办车险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在受理案件前应依法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决定受理后应当面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第 8 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应当与委托人进行面谈,制作详细的接待笔录。接待笔录应包括如下内容:8.1 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审级等;8.2 被接待人的身份情况,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8.3 被接待人介绍的基本案情;8.4 被接待人能够提供的与所介绍案情有关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及证据情况;8.5 被接待人对聘请律师的基本要求;8.6 接待律师对被接待人的风险提示;8.7 接待律师对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的释明及被接待人对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选择;8.8 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8.9 被接待人对接待笔录内容的阅读、补充与确认。第 9 条 律师承办车险案件的具体受理程序应符合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布的《河南省律师业务受理规范》,收费程序应当按照司法部令第 87 号《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办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