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10 月 28 日 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 则1
1 为了加强瑞安市(以下简称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其中临时建设工程、危房拆建工程、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镇可参照执行
2 建设用地兼容性2
1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镇规划标准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进行分类
2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可对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依据《瑞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表1)规定的兼容性许可的范围执行
该款规定已列入控规的,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可直接相应变更;未列入控规的,应经控规修改程序变更,但规划条件已经出具的,不得变更
瑞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 表13 建 筑3
1 建筑容量3
1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 建设用地小于表《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2)的,不宜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 表 2建设项目类型居 住非居住低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5001000200010003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
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