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卫生部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华预防医学会健康风险评估与控制专业委员会协助下,委托有关专家,制定了《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能力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健康管理师1.2 职业定义从事健康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咨询、指导和健康干预等工作的专业人员。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4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1.5 职业能力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观察和理解、资料收集和处理、计算和分析、信息获取和使用、表达和交流、协调、管理及学习的能力。1.6 基本文化程度中专毕业。1.7 培训要求1.7.1 培训期限根据本职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健康管理师不少于 180 标准学时;健康管理师不少于 130 标准学时;高级健康管理师不少于 110 标准学时。1.7.2 培训教师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健康管理相关知识,一定的健康管理实际操作经验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传授能力。培训助理健康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健康管理师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有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健康管理师的培训教师应具有高级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有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健康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或有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1.7.3 培训场地设备可容纳 20 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光线、通风、卫生条件良好。有辅导答疑教师。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