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形态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基本责任形态/替代责任/自己责任/连带责任 内容提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方式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基本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则形成连带责任,出现的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原理,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基本责任形态的一般规则。 研究任何一种侵权行为类型,都必须研究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责任构成及侵权行为类型确定之后,损害赔偿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或者分担的具体形式。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形态,分为基本责任形态和特殊责任形态,本文着重研究前者。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其基本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同时,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构成共同侵权,无论是自己责任还是替代责任,都构成连带责任。对这些问题作深入研究,可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提供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替代责任 在侵权法的侵权责任形态体系中,自己责任为常态,替代责任为非常态。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特殊侵权行为,因此,替代责任为常态,自己责任为非常态。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 1.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常态既然是替代责任,那么,其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肯定是分离的,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行为主体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主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因此,在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时,须首先研究其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 (1)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有三种不同说法:一是机动车所有人;二是机动车占有人;三是从事高速运输工具活动者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所使用的“机动车一方”这个概念是指机动车保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侵权责任法草案使用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概念,着重于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情形下的规则,但使用机动车所有人的概念无法包括多种情形,而使用“德国法”的机动车保有人的概念则比较稳妥,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应为机动车保有人。 (2)行为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主体为机动车驾驶人,即在道路上正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机动车驾驶人包括两种:一是作为劳动者的驾驶人,即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驾驶人,以及雇主雇佣的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