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1]
XX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村内有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鼓励农村村民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居住;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按照城镇建设标准,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可以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因采煤塌陷、地质灾害等原因,确需迁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查清宅基地用地状况和具体位置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第1页共7页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