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全国爱卫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08-04【生效日期】2005-08-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
根据全国爱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现行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此前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但尚未经过全国爱卫办组织考核鉴定的城市(区),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按照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重新审核上报
全国爱卫会二oo五年八月四日一、申报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同时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
10个基本条件是:第1页共4页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
5平方米;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9、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申报城市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