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XX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XX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建立诚信践约的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机制,提高行业社会诚信度,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XX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建立、披露、使用、评估和利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省外入川物业服务企业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XX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实施。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按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信息中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第1页共12页信息建设的技术支持,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实现全省信用信息对接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执(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及相关活动,取得国家执业注册资格或者取得工程、经济或管理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进入XX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的人员。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了解、分析、判定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与异议处理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违规警示信息等。物业服务企业的身份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时间、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企业的资质等级、经营或者执业的规模、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及履历、执业注册状况、职业技能证明、继续教育记录等情况。业绩信息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和执(从)业人员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以及企业经营业绩等情况,著名商标和品牌,公众表扬、赈灾、义工等先进事迹,可以记入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第2页共12页违规警示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规定,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等的记录。第七条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信息的征集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提供,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第八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公众对企业及其执(从)人员的投诉、表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署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