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補貼作業規定內政部 96 年 4 月 10 日台內營字第 0960801764 號令發布實施內政部 97 年 6 月 26 日台內營字第 0970804477 號令修正發布內政部 97 年 11 月 5 日台內營字第 0970808832 號令修正發布內政部 98 年 7 月 13 日台內營字第 0980806272 號令修正發布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院臺建字第○○○○九八三七二九號函核定修正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為辦理 住宅補貼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住宅補貼方式如下: (一)租金補貼
(二)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前項三種方式擇一辦理;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接受本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
已申辦增撥新臺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者,得同時搭配本購置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三、住宅補貼由本部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張貼公告,並得輔以其 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一)申請資格[含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以下簡稱評點基準表)]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各項住宅補貼計畫辦理戶數
(四)租金補貼額度
(五)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
(六)受理申請之單位或機關(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七)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八)其他必要事項
四、資格審查程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即初審,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