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六十八章的石磨、石碾及其他物品; (二)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 (三)实验室用玻璃器(税号 70
17);玻璃制的机器、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及其零件(税号 70
19 或 70
20); (四)税号 73
21 或 73
22 的物品或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 (五) 税号 85
08 的手提式电动工具或税号 85
09 的家用电动器具; (六)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税号 96
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税号 84
01 至 84
24中一个或几个税号的规定,又符合税号 84
25 至 84
80 中一个或几个税号的规定,则应归入税号 84
01 至 84
24 中的相应税号,而不归入税号 84
25 至 84
80 中的有关税号
但税号 84
19 不包括: (一)催芽装置、孵卵器或育雏器(税号 84
36); (二)谷物调湿机(税号 84
37); (三)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税号 84
38); (四)纱线、织物及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税号 84
51); (五)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
22 不包括: (一)缝合袋子或类似品用的缝纫机(税号 84
52); (二)税号 84
72 的办公室用机器
24 不包括: 喷墨印刷(打印)机器(税号 84
43 或 84
三、如果用于加工各种材料的某种机床既符合税号 84
56 的规定,又符合税号84
64 或 84
65 的规定,则应归入税号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