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14批准文号 京卫医校字( 2009)第 3 号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单位 xxx 医院 (章)法定代表人 xxx (章)(主要负责人) 登 记 号 0 0 3 9 4 2 1 1 0 1 0 5 1 1 0 1 1 2(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 x 年 x 月 x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附表 14—1填 表 说 明1、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专用。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 6 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3、附表 14-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填“其他”项目要注明具体的隶属关系。4、附表 14-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填“其他”项目要注明具体哪种所有制。5、附表 14-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 4。6、附表 14-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7、附表 14-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V”方式填报。8、附表 14-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尬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对于只开展某一级科目下的二级学科(专业组)的,不能填报该一级科目,只填报二级学科(专业组)。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9、附表 14-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10、附表 14-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11、附表 14-4-l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12、附表 14-4-l 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人“行政后勤人员”中。13、附表 14-4-l 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